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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 關于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1号

發布日期:2020-10-13 09:00:21浏覽量:1389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xià)簡稱“風險準備金”)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今年一(yī)季度以來,受各種因素影響,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低于國内成品油價格調控下(xià)限,觸發了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條件,爲确保風險準備金征管工(gōng)作平穩有序運行,根據《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财稅〔2016〕137号)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dà)水利工(gōng)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xià):

一(yī)、在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下(xià)轄各征管局登記注冊的生(shēng)産、委托加工(gōng)和進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shēng)産經營企業,爲風險準備金的繳納義務人。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xià)限時,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标準繳納風險準備金。

二、汽油、柴油銷售數量是指繳納義務人于相鄰兩個調價窗口期之間實際銷售數量。

三、征收标準按照稅務總局每季度下(xià)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準執行。

四、風險準備金原則上實行屬地征收。中(zhōng)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zhōng)國石油化工(gōng)集團公司、中(zhōng)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及其他中(zhōng)央汽、柴油成品油生(shēng)産經營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在總機構所在地彙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地方汽、柴油成品油生(shēng)産經營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汽、柴油成品油生(shēng)産經營企業的,總機構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五、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核準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期限。按季繳納的義務人,應當于季度終了2個月内申報并繳納應繳費(fèi)款。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次年3月底前根據繳納義務人申報的汽油、柴油實際銷售數量,對繳納義務人風險準備金進行彙算清繳。2020年一(yī)季度、二季度應繳的風險準備金應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報、繳納。按季繳納确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按年繳納。按年度繳納的義務人,應當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fèi)款。

六、風險準備金的申報,使用《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

七、繳納義務人可到所在地辦稅服務廳或通過遼甯省電(diàn)子稅務局網上申報系統辦理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業務。

八、涉及誤收誤繳、彙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繳費(fèi)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涉及收入減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财政部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