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0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fēn)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爲加強全省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管理工(gōng)作,完善土地增值稅預征政策,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字[2006]21号)的有關規定,結合我(wǒ)省實際,制定《遼甯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甯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
一(yī)、爲加強和完善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管理,制定本規定。
二、從事房地産開(kāi)發業務的納稅人(以下(xià)簡稱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未清算前,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對列入政府“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計劃(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經濟适用住房”建設标準的建設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對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的預收房款(不含本規定第六條清算後的預收房款),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如下(xià):
1、住宅(不包括商(shāng)務住宅)預征率爲1%;
2、商(shāng)務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築物(wù)及其附着物(wù)預征率爲1.5%-3%,具體(tǐ)預征率由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幅度内确定,并報省稅務局備案。
四、納稅人取得轉讓房地産收入和預收房款,應按規定期限向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對未按規定期限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從限定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納金。
五、納稅人在已竣工(gōng)驗收的房地産項目結算後,能提供該項目真實、合法相關資(zī)料的,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清算,多退少補。
六、對已竣工(gōng)驗收的房地産項目,凡轉讓的房地産的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對有可能造成稅款流失的,經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征收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已轉讓房地産的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面積的比例,确定清算部分(fēn)相對應的扣除項目金額,對已轉讓的房地産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多退少補。剩餘部分(fēn)按已清算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占已轉讓的房地産收入的比例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掌握和監控稅源,根據建設工(gōng)程形象進度,建立預征檔案,跟蹤管理。
八、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2006年3月2日起施行。省局遼地稅一(yī)[1996]103号文件第六條、遼地稅财[1998]361号文件第一(yī)條、遼地稅函[2004]326号文件第六條中(zhōng)有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20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