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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發布日期:2019-10-25 03:27:10浏覽量:1328

爲深化“放(fàng)管服”改革,進一(yī)步優化稅收營商(shāng)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14日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執行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xià)簡稱“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xià)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xià)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xià)統稱“國内稅收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zhōng)國境内發生(shēng)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zī)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爲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本辦法所稱協定包括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國際運輸協定包括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協定、海運協定、道路運輸協定、汽車(chē)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以及其他關于國際運輸的協定。

本辦法所稱協定待遇,是指按照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内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按國内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于中(zhōng)國境内的所得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法定扣繳義務人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指定扣繳義務人。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按國内稅收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納稅人在中(zhōng)國的納稅義務負有征管職責的稅務機關。


第二章 協定适用和納稅申報


第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見附件),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

第六條 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xià),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後,确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内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并如實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爲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内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zī)料包括:

(一(yī))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kāi)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yī)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zī)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fèi)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zī)料;

(四)非居民納稅人認爲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zī)料。

第八條 非居民納稅人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填報信息和留存備查資(zī)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非居民納稅人發現不應享受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

第十條 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征管法規定期限内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zī)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内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多繳稅款辦理退還手續。

第十一(yī)條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留存備查資(zī)料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三章 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kāi)展後續管理,準确執行協定,防範協定濫用和逃避稅風險。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時,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zī)料。

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或稅款退還查實工(gōng)作過程中(zhōng),發現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zī)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或非居民納稅人存在逃避稅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相關資(zī)料并配合調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zī)料原件爲外(wài)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時,應當附送中(zhōng)文譯本,并對中(zhōng)文譯本的準确性和完整性負責。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zī)料複印件,但是應當在複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fàng)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或簽章。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的,應報驗原件。

第十五條 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後續管理與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zī)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後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視爲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第十六條 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因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外(wài),視爲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并追究非居民納稅人延遲納稅責任。在扣繳情況下(xià),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扣繳申報享受協定待遇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資(zī)料,發生(shēng)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從該非居民納稅人在中(zhōng)國境内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zhōng),追繳該非居民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或稅款退還查實工(gōng)作過程中(zhōng),發現不能準确判定非居民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需要啓動相互協商(shāng)或情報交換程序的,按有關規定啓動相應程序。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述查實時間不包括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資(zī)料、個案請示、相互協商(shāng)、情報交換的時間。稅務機關因上述原因延長查實時間的,應書(shū)面通知(zhī)退稅申請人相關決定及理由。

第二十一(yī)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過程中(zhōng),發現需要适用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國内稅收法律規定中(zhōng)的一(yī)般反避稅規則的,适用一(yī)般反避稅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不當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建立信用檔案,并采取相應後續管理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協定與本辦法規定不同的,按協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内地與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