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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關于規範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zhī)》全文

發布日期:2023-04-05 04:50:40浏覽量:1410

中(zhōng)國銀保監會關于規範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zhī)


各銀保監局:


爲優化信托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托行業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tǐ)經濟,現就規範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本通知(zhī)所稱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wài)設置的部門。


二、信托公司異地部門包括業務、營銷等部門。


三、信托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中(zhōng)長期發展規劃、内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置異地部門。同一(yī)城市所設異地部門在同一(yī)地址集中(zhōng)辦公,數量不超過5個。


銀保監會将根據信托行業發展實際與改革轉型需要,視情調整前款規定。


四、信托公司異地部門不對外(wài)挂牌。信托公司應在官方網站公開(kāi)異地部門名稱、地址等信息。


五、屬地銀保監局應指導轄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報送異地部門情況。異地部門設置不符合本通知(zhī)要求的,有關信托公司應于3個月内報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與風險防範措施,經屬地銀保監局審查後,于2024年底前實施完成整改工(gōng)作。确有困難的,屬地銀保監局可根據信托公司報告情況适當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六、屬地銀保監局應切實承擔監管主體(tǐ)責任和屬地責任,持續提升信托公司異地部門監管質效。


(一(yī))壓實信托公司主體(tǐ)責任。督導信托公司有序合規設置異地部門,持續加強異地員(yuán)工(gōng)管理,優化完善異地項目盡職調查機制,嚴格規範異地推介行爲,定期開(kāi)展異地經營風險評估,穩妥做好風險應對與處置工(gōng)作。


(二)強化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監管。結合屬地監管實際,建立完善“清單式”監管機制,持續監測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情況。綜合考慮展業管理水平、風險态勢和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對信托公司調整異地部門設置提出監管要求。


(三)加強信托公司異地經營行爲監測。利用科技賦能,創新監管模式,豐富監管手段,及時發現信托公司異地經營違法違規行爲,增強風險防控主動性與前瞻性。暢通監管溝通渠道,加強與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的信息共享與監管聯動,形成工(gōng)作合力。


(四)推動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dà)财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優化與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通報信托公司異地經營與風險狀況。針對信托公司異地重大(dà)風險處置、突發風險事件應對等,構建聯動工(gōng)作機制,協助地方黨委和政府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合力采取應對措施,築牢金融風險防線。


七、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kāi)展監管工(gōng)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轄内所設異地部門情況,及時溝通違規推介行爲、經營風險苗頭、輿情等信息,必要時提請地方黨委和政府協同處置風險。


八、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wài)設立異地管理總部。


屬地銀保監局應于3個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監管評估。對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托公司主動向住所所在地或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地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确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落實風險處置維穩任務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yī)個異地管理總部。對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于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信托公司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城市與所設業務、營銷等部門納入本通知(zhī)第三條相關統計,有關監督管理要求參照适用本通知(zhī)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中(zhōng)國銀保監會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