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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确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zhī) 稅總辦函〔2020〕242号

發布日期:2020-12-22 08:56:43浏覽量:2635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yuán)辦事處: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yī)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fēn)節假日安排的通知(zhī)》(國辦發明電(diàn)〔2020〕27号)要求,現将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内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1年度具體(tǐ)申報納稅期限明确如下(xià),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zhī)納稅人。

        一(yī)、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fēn)别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fàng)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fàng)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fàng)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fàng)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fàng)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爲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fàng)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