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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号——保險合同》的通知(zhī) 财會〔2020〕20号

發布日期:2020-12-25 10:49:30浏覽量:2758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shēng)産建設兵團财政局,有關中(zhōng)央管理企業:

  爲了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wǒ)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5号——原保險合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有關事項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在境内外(wài)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wài)上市并采用國際财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财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wǒ)部于2006年2月印發的《财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等38項具體(tǐ)準則的通知(zhī)》(财會〔2006〕3号)中(zhōng)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5号——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号——再保險合同》,以及我(wǒ)部于2009年12月印發的《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财會〔2009〕15号)。

  執行中(zhōng)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wǒ)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5号——保險合同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19日

附件下(xià)載:

發布日期: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