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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确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zhī) 遼地稅函[2011]225号

發布日期:2019-12-24 04:23:45浏覽量:1198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26

根據《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确開(kāi)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年限以及實行備案管理的公告》(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通知(zhī)》第四條廢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fēn)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市地方稅務局:

爲了加強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經研究,現将有關問題明确如下(xià):

一(yī)、關于農、林、牧、漁業的生(shēng)産用地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zhī)》([88]國稅地字第015号)的有關規定,凡土地使用證中(zhōng)土地類别爲建設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稅土地),應當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納稅義務發生(shēng)時間問題

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06]186号)的有關規定,對由于政府動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将土地交付給受讓者的,土地受讓人應與出讓者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時間;也可由國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證明該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變交付土地的時間,經主管稅務機關确認後,可按補充合同或政府有關部門證明的時間,确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shēng)的時間。

三、關于防火(huǒ)、防爆安全區的認定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zhī)》([89]國稅地字第140号)的有關規定,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huǒ)、防爆安全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界定範圍,可按企業建造時,由工(gōng)程設計部門按照建設部等批準的規範進行設計的《防爆區域劃分(fēn)圖》中(zhōng)标明的安全區确定免稅範圍。但安全區改變用途的,則應當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稅的有關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zhī)》([88]國稅地字第015号)的有關規定,我(wǒ)省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年,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五年。其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山和廢棄土地需經國土等主管部門認定。

經批準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納稅人應當于動工(gōng)前,将改造前的圖紙(zhǐ)、圖片等影像資(zī)料,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占用廢棄土地、山地等文件或證明材料,海洋與漁業部門發放(fàng)的海域使用證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土地使用證複印件、土地出讓或者轉讓合同等資(zī)料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各主管稅務局要加強對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的減免稅管理,必須及時取得上述備案資(zī)料并認真核實。對已經批複減免的,要加強日常管理,掌握開(kāi)山填海和改造廢棄土地的時間和進度,并做好記錄,準确确定減免時間。

五、關于企業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征免稅問題

對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在該企業用于生(shēng)産運輸的同時,社會其他單位和個人也無償使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可比照市政道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省政府第247号令的問題

2011年1月13日,省政府以第247号令發布了《遼甯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修正案》和《遼甯省房産稅實施細則修正案》,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而,省政府于1987年發布的《遼甯省房産稅實施細則》和1992年發布的《 遼甯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地方稅務局1998年制定的《遼甯省房産稅征收管理工(gōng)作規程》和2003年制定的《遼甯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工(gōng)作規程》的相關内容被廢止,請各市認真做好新政策的貫徹落實工(gōng)作。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