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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确開(kāi)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年限以及實行備案管理的公告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發布日期:2019-12-24 04:24:30浏覽量:1149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4-1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fēn)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取消下(xià)放(fàng)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規定,依法推進政府轉變工(gōng)作職能,現将開(kāi)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xià):

一(yī)、關于減免年限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zhī)》(〔88〕國稅地字第015号)的有關規定,我(wǒ)省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五年。

 在本公告生(shēng)效前已經動工(gōng)開(kāi)山填海整治土地,但尚未辦理減免稅手續的,免稅期限仍按《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确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zhī)》(遼地稅函〔2011〕225号)第四條第一(yī)款執行。

二、關于實行備案管理問題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号)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省局決定取消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審批項目,轉爲備案管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tǐ)備案事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zhī)》(國稅發〔2005〕129号)及《遼甯省涉稅事項備案管理辦法》(遼地稅發〔2007〕21号)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開(kāi)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納稅人應當于動工(gōng)前将下(xià)列資(zī)料報送到主管稅務局備案:

(一(yī))改造前的圖紙(zhǐ)、圖片等影像資(zī)料及其他能夠證明整治或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狀态的材料。

(二)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山地或廢棄土地的證明材料,海洋與漁業部門發放(fàng)的海域使用證等。

(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四)土地使用證複印件、土地出讓或者轉讓合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号稅收政策類審批項目第4項和《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确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zhī)》(遼地稅函〔2011〕225号)第四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