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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産稅收一(yī)體(tǐ)化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zhī) 遼地稅發[2009]57号

發布日期:2019-12-23 02:23:20浏覽量:1115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0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fēn)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市地方稅務局:     

爲了進一(yī)步加強房地産稅收一(yī)體(tǐ)化的管理,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結合我(wǒ)省征管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關于納稅人銷售平房住宅的認定問題

納稅人承受平房住宅可視同承受普通住房。涉及相關稅收,按普通住房的相關稅收政策執行。     

二、關于房地産交易“上手稅”的問題

對于存量房地産交易,在房地産承受方申報繳納契稅時,征收機關要嚴格審核轉讓方在當初獲得該宗房地産時是否足額繳納了契稅,是否足額繳納了在本次交易中(zhōng)所涉及的其它各稅、費(fèi),查驗相關繳稅憑證或證明材料。對轉讓方未足額繳納各稅的,征收機關應要求轉讓方補繳稅款。      

對房地産承受方通過拍賣方式承受房地産的,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和五十五的規定,拍賣人應向房地産競買人說明委托人在當初獲得該宗房地産時是否足額繳納契稅,要明确是由拍賣委托人還是由競買人承擔在本次房地産交易中(zhōng)委托人應足額繳納所涉其它各稅、費(fèi)。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一(yī)條的規定,如果拍賣人未能向買受人做上述說明,緻使買受人無法在辦理房地産權屬過戶前提供上述繳稅證明的。買受人應在要求拍賣人提供上述繳稅證明後,稅務機關方可受理相關繳稅手續;或者買受人代委托人足額交納上述稅、費(fèi)後,稅務機關受理其相關繳稅手續。如果拍賣人已向買受人做出上述說明,則表明買受人願意承擔委托人應繳稅費(fèi),在買受人代委托人足額交納上述稅、費(fèi)後,稅務機關方可受理其相關繳稅手續。對轉讓方是法人單位,因法人單位注銷、破産等客觀原因和對轉讓方是自然人,因走、死、逃亡等客觀原因無法補繳稅款的,征收機關可做出《××市存量房地産轉讓方未繳納稅款調查報告》,存入紙(zhǐ)制檔案作爲證明材料後,受理承受方申報業務。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問題

自然人房屋交易時,對轉讓住房的,可按轉讓收入額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非住房的,可按轉讓收入額的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計稅價格統一(yī)問題

對自然人的房地産交易,房地産一(yī)體(tǐ)化征收部門要對房地産交易價格進行統一(yī)認定,保證相關稅種計稅依據或計稅價格的一(yī)緻性。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20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