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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明确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發布日期:2019-12-26 12:41:23浏覽量:1192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房産稅按年征收、分(fēn)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和《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fēn)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将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明确如下(xià):

我(wǒ)省繳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比照增值稅的納稅期限辦理;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按季申報繳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