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房産稅按年征收、分(fēn)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和《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fēn)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将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明确如下(xià):
我(wǒ)省繳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比照增值稅的納稅期限辦理;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的按季申報繳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