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5-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fēn)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号)第六條和《遼甯省人民政府關于免征福利企業房産稅的批複》(遼政〔2015〕49号),現對困難減免福利企業房産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xià):
一(yī)、取得《福利企業證書(shū)》并通過民政部門年度資(zī)格審核認定的福利企業,納稅确有困難的,經市稅務局審批後,免征福利企業該年度房産稅。
二、本公告所稱納稅确有困難的福利企業,是指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納稅調整後所得爲負數的福利企業。
三、申請困難減免房産稅的福利企業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産稅。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福利企業須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應納的房産稅提出減免稅申請。
四、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各稅務所(分(fēn)局)負責受理福利企業的減免稅申請。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機關對福利企業的減免稅申請資(zī)料審查後報市稅務局審批。
申請困難減免的福利企業應當向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xià)列資(zī)料:
(一(yī))《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三)房屋産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民政部門頒發的《福利企業證書(shū)》原件及複印件、民政部門年度資(zī)格審核認定材料、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原件及複印件等證明福利企業困難的相關材料。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遼甯省财政廳關于免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房産稅的公告》(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遼甯省财政廳公告2013年第7号)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