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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證明事項目錄的公告 公告〔2018〕11号

發布日期:2019-12-23 02:13:43浏覽量:1231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29

爲貫徹落實黨中(zhōng)央、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決定取消1項證明事項,現将《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取消證明事項目錄》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條 納稅人提出申請減免稅時,納稅人應填報并提交以下(xià)資(zī)料:2、個體(tǐ)工(gōng)商(shāng)戶生(shēng)産經營所得、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提供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