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信用修複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爲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tǐ)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爲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号),現就納稅信用修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xià):
一(yī)、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xià)列條件之一(yī)的,可在規定期限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複。
(一(yī))納稅人發生(shēng)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zī)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滞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别被直接判爲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确的期限期滿後60日内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态的。
《納稅信用修複範圍及标準》見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yī)條第(一(yī))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爲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爲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複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複範圍及标準》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标分(fēn)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别;符合本公告第一(yī)條第(一(yī))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爲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複範圍及标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标分(fēn)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符合本公告第一(y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爲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爲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标的狀态,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别,但不得評價爲A級。
非正常戶失信行爲納稅信用修複一(yī)個納稅年度内隻能申請一(yī)次。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複後納稅信用級别不再爲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爲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三、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複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複申請表》(附件2),并對糾正失信行爲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信用修複,并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标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fēn)。
四、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複申請之日起15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複結果。
五、納稅信用修複完成後,納稅人按照修複後的納稅信用級别适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納稅信用修複範圍及标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