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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資(zī)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發布日期:2019-11-05 02:00:29浏覽量:1139

經研究,現将磷石膏資(zī)源綜合利用等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xià):

一(yī)、自2019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産磷石膏資(zī)源綜合利用産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比例爲70%。

本公告所稱磷石膏資(zī)源綜合利用産品,包括牆闆、砂漿、砌塊、水泥添加劑、建築石膏、α型高強石膏、Ⅱ型無水石膏、嵌縫石膏、粘結石膏、現澆混凝土空心結構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機械噴塗抹灰石膏、土壤調理劑、噴築牆體(tǐ)石膏、裝飾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産品原料40%以上來自磷石膏。

納稅人利用磷石膏生(shēng)産水泥、水泥熟料,繼續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zī)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zhī)》(财稅〔2015〕78号,以下(xià)稱财稅〔2015〕78号文件)附件《資(zī)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2“廢渣”項目執行。

納稅人适用磷石膏資(zī)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财稅〔2015〕78号文件執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稅〔2015〕78号文件附件《資(zī)源綜合利用産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3.12“廢玻璃”項目退稅比例調整爲70%。

三、《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牆體(tǐ)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15〕73号,以下(xià)稱财稅〔2015〕73号文件)第二條第一(yī)項和财稅〔2015〕78号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zhōng),“《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zhōng)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修改爲“《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zhōng)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四、财稅〔2015〕73号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财稅〔2015〕78号文件第二條第三項中(zhōng)“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産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zhōng)标注特性爲“GHW/GHF”的産品,但納稅人生(shēng)産銷售的資(zī)源綜合利用産品滿足“GHW/GHF”例外(wài)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wài)。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