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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9-10-31 11:13:45浏覽量:1378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對原《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簡稱“原辦法”)予以修訂,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zī)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爲留存備查。現解讀如下(xià):

      一(yī)、修訂背景是什麽?

      2009年,稅務總局全面建立了以審批爲主的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程序。2015年,根據“放(fàng)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shāng)環境的要求,稅務總局發布了原辦法,取消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在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資(zī)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

爲深化“放(fàng)管服”改革,進一(yī)步優化稅收營商(shāng)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稅務總局修訂了原辦法,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zī)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爲留存備查。

      二、修訂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yī)是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zī)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爲留存備查;二是大(dà)幅度簡化非居民納稅人應填報的報表;三是厘清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三、修訂後,非居民納稅人如何享受協定待遇?

      修訂後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程序爲: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zī)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具體(tǐ)爲: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

      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xià),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

       需要提醒的是,不論是自行申報還是扣繳申報,均由非居民納稅人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

      四、非居民納稅人需要填報的報表作何簡化?

      原辦法規定的報表共10張,非居民納稅人根據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情況填報其中(zhōng)兩張。兩張報表内容詳實,能幫助非居民納稅人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的條件,但同時産生(shēng)一(yī)定填報負擔。爲減輕非居民納稅人填報負擔,本次修訂大(dà)幅度簡化了報表。簡化後的報表僅1張,且内容少,易填報。非居民納稅人僅需填報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作出聲明即可。

      非居民納稅人如有需要,仍可參照原辦法規定的報表,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五、如何理解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作出的聲明?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作出的聲明包括以下(xià)四方面:

      第一(yī),稅收居民身份,即根據締約對方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爲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如果根據締約對方法律法規爲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但根據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爲我(wǒ)國稅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第二,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爲了獲取稅收協定待遇。根據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國内稅收法律規定中(zhōng)的一(yī)般反避稅規則,如果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爲獲取稅收協定待遇,則不能享受協定待遇。

      第三,自行判斷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非居民納稅人如果判斷有誤,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zī)料備查,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zī)料及其他補充資(zī)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後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将其視爲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六、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應如何處理?

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後,确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内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并如實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爲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七、扣繳義務人未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應如何處理?

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内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八、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責任如何劃分(fēn)?

      新辦法進一(yī)步厘清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符合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交報表要求享受協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納稅人判斷有誤,不符合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在收到報表後确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然後按照非居民納稅人要求享受的協定待遇進行扣繳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資(zī)料,發生(shēng)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情形的,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九、爲什麽“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發生(shēng)變化?

      原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國内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于中(zhōng)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新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爲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修訂後的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更爲準确。享受協定待遇的主體(tǐ)爲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爲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兩類,一(yī)類是僅爲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另外(wài)一(yī)類是締約對方稅收居民同時按我(wǒ)國稅收法律規定爲我(wǒ)國稅收居民,但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爲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十、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指什麽?

      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由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比如,有的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取得的利潤,應僅在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企業根據上述條款享受協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kāi)具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十一(yī)、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zī)料指什麽?

      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fèi)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zī)料。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zī)料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zhōng)“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zī)料。

      十二、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什麽?

      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指稅收協定中(zhōng)有如下(xià)表述或者類似表述的條款:雖有本協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與情況後,可以合理地認定就某項所得獲取本協定某項優惠是直接或間接産生(shēng)該優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yī),則不應對該項所得給予該優惠,除非能夠證明在此種情形下(xià)給予該優惠符合本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