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běi)京4月24日電(diàn)(張文婷)作爲防範保險業務經營風險的第一(yī)道防線,建立保險實名登記制度尤爲重要。近日,中(zhōng)國銀保監會起草了《個人保險實名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xià)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kāi)征求意見。
《辦法》共6章,46條,包括總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和實名信息記錄、身份證件核對和實名信息查驗、實名信息安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哪些保險業務需要實名制登記?
《辦法》明确,自然人作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的保險業務,适用此規定。
《辦法》所稱實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證件号碼、證件有效期和所辦理保險業務的種類、基本内容、投保人實名繳費(fèi)信息。
其中(zhōng),身份證件類型包括:一(yī)是我(wǒ)國公民的有效身份證件原則上爲居民身份證,包括臨時居民身份證;對于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我(wǒ)國公民,可以提供戶口簿或者出生(shēng)證明;二是人民解放(fàng)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确實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三是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dà)陸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外(wài)國人居留證件等合法身份證件。
在辦理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複、保單批改、保單質押貸款、退保、理賠等業務時,均需要進行實名查驗和記錄。
什麽樣的保險業務需要實名驗證呢?《辦法》指出,确定保險期間爲7日以上且保險費(fèi)總額爲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外(wài)币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複、批改業務,以及金額爲人民币1萬元或等值外(wài)币以上的退保和理賠業務,需進行實名查驗。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保險公司在辦理城鄉居民大(dà)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社會保障領域政策性業務時,若醫保等政府部門已對被保險人個人信息進行前置身份核實,且保險公司從相關部門已獲取被保險人個人信息的,可不再進行投保實名查驗。辦理理賠時,通過醫保等政府部門相關業務信息系統直接完成理賠給付的,可不再進行理賠實名查驗。
實名查驗信息不真實不得辦理保險業務
哪些機構是實名信息查驗的主要責任人?《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zhōng)介機構是實名信息查驗工(gōng)作的責任主體(tǐ),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當明确告知(zh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将對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證件号碼、證件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查驗、對其實名信息将在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中(zhōng)予以記錄等情況。
查驗内容包括兩個方面:一(yī)是要進行人證相符的核對;二是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證件号碼、證件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查驗。同時,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他人辦理保險業務的,不僅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型、證件号碼和證件有效期等信息進行查驗,還需要對該受托人進行人證相符核對,并對該受托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型、證件号碼和證件有效期等信息進行查驗。
針對查驗結果不真實的情形,《辦法》規定,原則上保險公司、保險中(zhōng)介機構不得辦理業務,特殊情況下(xià)在記錄後辦理業務的處理規則。
實名查驗流程怎樣運行?
如何查驗使命信息真實性?《辦法》規定,保險行業要建立統一(yī)的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各家保險公司、符合條件的保險中(zhōng)介機構的信息系統需要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實時對接,同時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與國家相關數據庫實時對接,實現信息真實性查驗。
其次,針對不同的保險業務,《辦法》分(fēn)别規定了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複、批改、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理賠等業務的查驗流程。同時,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過電(diàn)話(huà)、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辦理保險業務的,《辦法》也規定了相應查驗流程。
《辦法》還明确,施行時已經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險合同采取批量查驗的規則,并且對于查驗結果爲不真實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報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予以記錄,在對應的投保人再次辦理保險業務時要求其補正,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對補正信息進行查驗。
對于農業保險、法定強制保險等業務,《辦法》表示可遵循先辦理投保業務、事後進行補查驗的規則。
保險業務實名登記如何保證個人信息安全?
不少投保人擔心實施實名登記,個人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專設第四章共6個條文對保險公司、保險中(zhōng)介機構的保險消費(fèi)者實名信息安全要求作出規定,包括:總體(tǐ)要求、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範信息采集和使用、加強合作業務管理、建立應急處置預案等。
特别明确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zhōng)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yuán)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實名信息,不得擅自擴大(dà)實名信息使用範圍;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wài),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實名信息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保險公司、保險中(zhōng)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yuán)不得以保險實名信息查驗的名義,強迫、誘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實名信息之外(wài)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辦法》也對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在實名信息安全保護方面作出規定:要求保險合同有效期結束後,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應當主動删除相應的實名信息記錄。
針對保險公司、保險中(zhōng)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yuán)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相關權利的,《辦法》指出,将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消費(fèi)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工(gōng)作體(tǐ)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