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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衆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3-09-09 01:22:40浏覽量:863

                                                       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衆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爲繼續鼓勵創業創新,現将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衆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xià):

  

  一(yī)、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爲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本公告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将房産土地權屬資(zī)料、房産原值資(zī)料、房産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2024年1月1日起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zī)格的,自取消資(zī)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dà)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爲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