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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發布日期:2020-09-22 02:29:37浏覽量:2935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fàng)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shāng)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tǐ)系,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tǐ)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zhī)》(國發〔2014〕21号),現就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xià):

一(yī)、非獨立核算分(fēn)支機構可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fēn)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确認且核算方式爲非獨立核算的分(fēn)支機構。

非獨立核算分(fēn)支機構參評後,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别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适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二、自開(kāi)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fēn)方法中(zhōng)的起評分(fēn)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内存在非經常性指标信息的,從100分(fēn)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内沒有非經常性指标信息的,從90分(fēn)起評。

三、自開(kāi)展2019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評價指标得分(fēn)評爲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爲評價時加扣11分(fēn);稅務機關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其2019年度納稅信用級别,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級别不作追溯調整。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爲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爲A級。

四、納稅人對指标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複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kāi)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随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複核情況的自我(wǒ)查詢服務。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發布)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納稅信用管理若幹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條第一(yī)款、第七條第一(yī)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納稅信用複評申請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