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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yī)步明确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号

發布日期:2019-12-27 05:20:27浏覽量:1413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0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fēn)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xià)放(fàng)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相關規定,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先後制發了《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xià)放(fàng)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公告》(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号)和《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再次下(xià)放(fàng)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公告》(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針對執行過程中(zhōng)出現的問題,現就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xià):

一(yī)、關于納稅人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産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shēng)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的界定

“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産業”是指納稅人主營業務爲《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zhōng)所列鼓勵類項目,且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其收入總額的60%(含60%)。

“發生(shēng)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其按稅法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納稅調整後的虧損額超過其收入總額的50%(含50%)。

二、關于納稅人因風、火(huǒ)、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dà)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的界定

“遭受重大(dà)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是指納稅人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内,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資(zī)産損失,減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款、财政撥款等款項後的餘額,超過其申請減免稅 所屬年度收入總額的20%(含20%)。

三、納稅人應于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後3個月内,向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書(shū)面申請,并附送以下(xià)資(zī)料:

(一(yī))《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資(zī)料:

1.财務報表: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年度财務報表(資(zī)産負債表、利潤表)及相關說明;

2.經稅務部門受理的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年度所得稅報表;

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

4.縣(區)級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門出具的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産業、社會公益事業的有關證明材料;

5.發生(shēng)不可抗力遭受重大(dà)損失的證明材料;

6.财産損失鑒定報告及照片等資(zī)料;

7.相關證件的複印件:營業執照(或工(gōng)商(shāng)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zhī)》(遼地稅發〔2009〕29号)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遼甯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xià)放(fàng)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公告》(遼甯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