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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甯法規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zhī) 遼地稅發〔2008〕22号

發布日期:2019-12-12 12:35:51浏覽量:133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修改部分(fēn)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遼甯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含大(dà)連):

現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zhī)》(國稅發〔2007〕132号,以下(xià)簡稱《準則》)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xià)意見,請一(yī)并貫徹執行。

一(yī)、從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在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時,要按照《準則》約定書(shū)的格式及要求與納稅人簽定相關的協議書(shū),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的樣式和各項附表,仍然按省局《遼甯省房地産開(kāi)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遼地稅發[2007]102号)中(zhōng)附件1執行,同時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複印件、出具鑒證報告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shū)複印件。稅務師事務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鑒證報告,各級稅務機關可拒絕受理。

二、對納稅人未委托稅務師事務所而自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也必須填寫遼地稅發[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zhōng)各項報表,并在報送有關資(zī)料的同時一(yī)并附送。

三、遼地稅發[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zhōng)的鑒證報告、鑒證說明及各項附表中(zhōng)的“簽章”欄,均修改爲“中(zhōng)國注冊稅務師”簽章,原“中(zhōng)國注冊稅務(會計)師”簽章廢止。

四、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無法表明意見、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各級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gōng)作中(zhōng)不予采信。

五、2008年度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必須是通過2007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或在2008年新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見遼國稅函〔2008〕17号)。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遼甯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公告管理辦法》中(zhōng)規定的公告内容、方式進行公告,并将公告情況及時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zhōng)心備案。



遼甯省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